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72028004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72028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网上申报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通过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许可申报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准予注销或不准予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注销注册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药监人〔2021〕3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药师本人或者其执业单位,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依法注销注册。 (一)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执业药师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 (四)执业药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执业药师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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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4〕18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23-25项,执业药师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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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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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执业药师注册提前多长时间延期 | ||
回答: | 提前30-90天申请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