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18000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7370118000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对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办理时限: | 0.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
环节名称: | 审查 |
办理内容: |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会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水岸线)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审查时间) |
办理结果: | 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出具批复意见 |
办理时限: | 0.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出具批复意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6月通过,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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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港口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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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2018年5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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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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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 | ||
回答: | 市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对未批先建情况进行处罚并勒令其按时整改后再予以受理 | ||
问题: | 项目不符合规划 | ||
回答: | 不予受理,待项目纳入规划后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