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17026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17026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核 |
办理内容: | ①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②实地现场勘察,并出具勘察意见(现场踏勘不计算承诺时限)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审查通过或退回整改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资料、现场踏勘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审批通过或不通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暂无 | 必要 | 无 |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暂无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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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申请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 ||
回答: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