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619019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61901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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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第二十六条:“......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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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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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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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1月省政府令第64号,2004年7月省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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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