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619001002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619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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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法》 | ||
制定机关: |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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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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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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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