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25370819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60344R3370819003000
1次
到现场次数
无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下通知,报送材料,审核等 |
办理内容: | 下通知,报送材料,审核等 |
办理时限: | 按通知要求 |
办理结果: | 按通知要求办理 |
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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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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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十一条 实行节水奖励补贴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循环用水、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或者减征水资源费等方式予以扶持和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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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