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秩序,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执行上述《决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