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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政府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会议制度(试行)

        日期:2018-12-0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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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建设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和《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政发〔2014〕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民营企业家等列席相关议题。

        第三条  市政府会议涉及以下内容的议题,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养老、环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事项;

        (三)公共事业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三)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政策;

        (四)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政策措施;

        (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其他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本市市民或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

        (二)拥护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三)为人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会议提报部门在申报会议议题时,应根据会议内容,兼顾地域、行业、年龄、性别等情况提出邀请公众代表的初步意见,包括列席人员的数量及构成,在市政府会议审核单的备注中说明,经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六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市政府会议,具体人数和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部门。原则上可安排2-3名公众代表列席,可以是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也可以是群众代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也可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作为公众代表列席。

        第七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咨询;

        (二)可以在会议过程中对相关议题发表自己或代表相关群众的意见和观点;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公众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写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履行签到手续,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带头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并监督相关领域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在未正式对外公开前,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有关资料交市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汇报议题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十条 市政府会议召开前,市政府办公室应将《烟台市人民政府公众代表列席证》、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发给与会代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建立动态“市民代表库”,及时补充调整公众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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