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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12U/2022-06079 成文日期: 2022-10-24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10-24      来源: 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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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前期运作成本,真正实现服务企业,吸纳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该意见。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和《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办发〔2020〕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该意见。

        三、出台依据

        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四、重要举措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适用范围、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五部分,规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主体、工作程序等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申请和实施主体。申请主体为土地整理主体(含土地储备机构、属地镇街等)。实施主体为市考古资质单位,市考古资质单位可指导并联合区(市)文博专业机构或与具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合作实施。二是明确实施条件。规定了边界桩点明确、完成地上清表工作、无权属纠纷等条件。三是明确文物分布区施行分级管理。根据我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全市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级文物分布区。按照不同分布区有区别的进行考古前置工作。四是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申请流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由土地整理主体向地块所在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五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施,对作业时限、用地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意见书等进行了明确,对落实文物保护要求进行了说明。六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的运用,提出以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作为供地必要条件。七是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的安排,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分工列入年度预算。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八是明确了市区两级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土地整理主体、市考古资质单位等不同部门的职责权限。九是明确了烟台市一、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即将启动划定,划定结果公布前,全域拟供应土地按照调查、勘探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前置工作。

        五、文件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535—622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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