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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2-47818 成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局长王永秋解读《关于印发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0-28      来源: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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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局长王永秋解读

        《关于印发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10月26日,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烟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25号)。医疗救助对象面向哪些人群?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是什么?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局长王永秋接受记者专访,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1.请您解释一下,医疗救助对象面向哪些人群

        答: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下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以享受。

        2.我市对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是什么?

        答: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均按二档缴费标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3.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普通参保人员的一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其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下调为6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4万元下调为7000元。

        4.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按额度补偿政策的报销比例、特殊药品补偿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1.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按额度补偿政策的报销比例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上的部分(含6000元)给予85%的补偿,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7000元以上(含7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补偿政策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使用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发生的合规药费,取消其2万元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5.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政策

        答: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困人员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6.经医疗救助保障后,是否还有其他救助保障政策?

        答: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分类实施再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7.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以享受哪些救助政策?

        答: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8.什么时候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答: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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