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12U/2022-48146 成文日期: 2022-11-02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李成才解读《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11-02      来源: 市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


        2022年10月25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文旅〔2022〕85号)。为什么要出台这一文件?文件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考古调查、勘探基本流程是什么?对考古调查、勘探作业时限有什么要求?土地整理主体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围绕这些问题,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李成才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问:《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和《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根据有关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意见

        问:文件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本意见中一级文物分布区)的建设用地;

        (二)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用地;

        (三)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建设用地;

        (四)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

        (五)其它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区域。

        问:考古调查、勘探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1)一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考古勘探的,申请单位委托考古资质单位编制考古勘探工作方案,经地块所在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内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市考古资质单位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考古调查,出具考古调查意见。未发现文物遗存埋藏的,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市考古资质单位考古调查意见,出具土地供应的意见书;发现可能埋藏文物遗存的区域,申请单位委托考古资质单位根据考古调查意见确定的勘探区域编制考古勘探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建设用地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经考古勘探后未发现文物遗存埋藏的,考古资质单位向申请单位出具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市考古资质单位审核验收意见,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和审核验收意见,出具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问:对考古调查、勘探作业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获得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考古资质单位向所在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备后开展考古工作。在具备考古调查、勘探进场作业条件下,调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超过5万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调查时间延长1个工作日。勘探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调查时间的5倍。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遇有地层堆积情况复杂的,考古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天气、地震等)或其它重大社会问题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问:土地整理主体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负责在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申报工作。对需要勘探的地块委托考古资质单位编制考古勘探工作方案,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一并报文物主管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勘探审批手续。

        2.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调查、勘探前解决好垃圾、建筑或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开展的地上清表和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遗存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负责与考古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工作协议,由考古资质单位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

        4.负责拟供应土地考古工作的安保和维稳工作。


        相关文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