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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1日“《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日期: 2022-12-01 20:43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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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郑玉堂,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门寿卫,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董利国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新修订的《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烟台,临海而居,向海而兴,拥有全省23%的大陆海岸线、26%的海域面积,在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地位举足轻重,特别是2020年以来,我市以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为牵引,坚持“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多措并举,“治口、治河、治岸、治海”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入海河流国控断面无劣Ⅴ类水体。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城市、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100%;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清理禁养区内养殖16.8万亩;全市3606个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常态化开展“净滩”行动,系统推进海洋垃圾、渔港商港修造船厂、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整改完成问题点位2300余个。2021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94.9%,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

        《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生态保护措施。

        一是严格保护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二是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域实行严格保护;三是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带保护;四是严格保护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五是严格保护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六是加强对人工渔礁礁区的监管和监测;七是对受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海洋污染防治制度。

        以规划引领、陆海统筹为原则,对规划制定与实施、重点海域总量控制、湾长制、监测与评价、协作机制等工作提出要求,把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总闸门”。以构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为主线,加强陆源污染物和入海河流治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细化海水养殖管控措施,严格三无船舶管理,并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海洋垃圾、农业面源污染、港口船舶及海洋海岸工程等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健全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

        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个人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的原则,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应急管理和处置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联动协作的应急响应体系,提高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效率。

        明确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非法改变、破坏自然岸线和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修订后的条例共四十二条,针对烟台市近几年安全生产出现的问题,新增设了有关非煤矿山、高空作业安全保障和安委会、工会监管职责的规定,修改或者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

        明确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增加相关条款:“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细化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是强调了劳动保护,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提出要求;四是深刻汲取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增设非煤矿山采掘、动火作业、井下爆破器材管理等方面规定;五是注重城市公共安全,对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提出要求。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一是增加了有关安委会和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条款;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责任,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确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方式。

        设定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

        遵循不抵触原则,修改现行条例已有的三个处罚条款,确保与上位法一致;新设处罚条款,对未按规定将危险作业的相关票证、台账等书面记录建档保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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